5月25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印發《山西電力一次調頻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細則指出,市場主體是指依據本細則規定的有關條件和程序獲得準入的發電側并網主體及新型儲能,包括火電、燃氣、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發電側并網主體及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
獨立儲能運營商與新能源企業在中長期市場的簽約容量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調度,剩余容量可繼續以獨立儲能身份參與電力一次調頻交易。
新型儲能市場主體需增加申報儲能電站上下限,以確保儲能電站在電量達到上限時系統不在下達充電指令、達到下限時不在下達放電指令。報價單位為元/MW,報價范圍為5.0-10.0元/MW,報價最小單位為0.1元/MW。
新型儲能市場主體在進行一次調頻輔助服務過程中執行充放電互抵政策,產生的電量損耗由市場主體自行承擔,電價為當月實時現貨均價。
儲能參與一次調頻的收益=調節性能×調節里程×申報價格,其中調節性能K值=響應時間×動作速率×響應精度。
一次調頻市場交易的月度總分攤費用等于全月所有市場主體應獲取的服務收益之和,首先由《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中一次調頻考核費用支付,不足部分由發電側并網主體按照當月上網電量進行分攤。若《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中一次調頻考核費用大于月度分攤費用,多余考核費用按規定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