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提出要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制度,推行錯峰生產制度,主要明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并將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下來。
《條例》中還新增了未批先建,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等行為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做了一個銜接性的規定。其中,檢察機關可以對損害大氣污染行為進行公益訴訟等。對于違反《條例》的企業,也做了比原先更加嚴厲的處罰,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超標排污企業拒不改正,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從責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處罰額按日對其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