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天津市印發了《關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22年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各區組織符合條件、有投資意愿的企業開展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建設場址不重疊的基礎上,將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匯總,于7月10日17:00前上報市發改委。
文件要求,加強擬申報項目質量管理,推動成熟項目實施、好限制性因素排查、選擇有實力的企業。同時規范項目的配套儲能設施建設,推廣應用集中式共享儲能。可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入專業儲能投資運營商,提供優質儲能服務。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其選定的儲能投資運營商簽訂儲能服務合同,通過租賃設備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滿足其發電項目儲能配置要求。
對納入2021-2022年開發建設方案,需配建儲能設施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儲能需求可按原承諾最低儲能配比減半,連續儲能時長2小時的標準進行測算。根據此前2021年6月7日,天津市發布的《關于做好天津市2021-2022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2021年保障性并網有關事項》的文件中,光伏發電項目承諾儲能配比不低于項目裝機容量的10%(連續儲能時長不低于1小時,下同),風電項目不低于15%。
規范儲能設施建設標準。為確保儲能設施和儲能服務質量,儲能設施應按照連續儲能時長2小時及以上,系統工作壽命10年及以上,系統容量10年衰減率不超過20%,鋰電池循環壽命次數不低于8000次,鋰電池儲能電站交流側效率不低于87%、放電深度不低于90%、電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一系列標準進行建設,并與發電項目同時投運。儲能產品應符合國家新型儲能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具有先進性和高安全性。不得采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方式建設儲能設施。
建立項目分類管理和退出機制。
光伏發電項目。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公布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實質性開工建設,兩年內全容量建成投產,不能按期工的,取消資格,已取得的電網接入手續廢止,取消后仍需建設的,需重新申報;“所發電量全部自用”或“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屋頂及附屬設施或在企業自有廠區內建設的“全額上網”光伏發電項目,不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各區自行管理,相關項目信息及時報我委備案,項目自備案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建成投產。
風電項目。集中式風電項目自公布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完成核準,不能按期核準的,取消資格,取消后仍需建設的,需重新申報;“所發電量全部自用”或“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不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各區自行管理,相關項目信息及時報天津市發改委備案,項目自核準之日起,應在兩年內建成投產。
對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開展實施情況跟蹤考核,按以下公式計算和統計各區(市內六區除外)年度項目成長環境值,劃分優秀(0.8~1.0)、良好(0.6~0.8)、一般(0.4~0.6)、較差[(0~0.4)四個等級,進行年度項目成長環境值排名,排名結果在全市范圍通報。
公式:年度項目成長環境值=50%(年度風電核準容量+年度光伏開工容量)/年度申報容量+50%年度并網容量/全市年度并網總容量
項目申報要求:嚴禁隨意拆分項目,相同或臨近地點建設的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多個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的,全部視為同一項目,儲能設施配比按終期建設容量考慮。單體容量超過5萬千瓦的項目,應提供儲能(連續儲能時長不低于2小時)配比不低于項目裝機容量15%的承諾,或提供相應的調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