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對《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法中提出,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評估、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辦法中明確了儲能電站的建設管理流程、項目建設前期評估、土地辦理、項目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辦理要求,明確所有儲能電站項目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供地手續和規劃許可,必須開展消防審查和消防驗收,進一步規范了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引導本市儲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
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促進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關于明確本市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意見(暫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評估、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儲能電站是指由若干個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組成并集中布局的電站,儲能系統由一個或多個儲能裝置組成,可進行電能存儲、轉換及釋放。
第三條[職責分工] 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儲能電站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規劃建設] 儲能電站建設項目應納入本市新型儲能電站發展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層級相關規劃相銜接。各有關部門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依規辦理備案、審批、驗收等相關手續,加快推動項目開工建設。
第五條[建設要求] 儲能電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咨詢、設計、施工和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檔案管理]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條[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取得按照國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儲能電站建設單位應與土地所有權人保持一致。
第八條[辦理流程] 儲能電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需按照下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可行性評估
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定期組織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水務等相關部門以及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和行業領域專家開展項目可行性評估,對支持建設的項目出具評估意見書,作為備案、審批的支撐依據。
(二)項目開工建設前辦理下列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備案證明。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
住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涉及取用水(含再生水)、挖填土石方等情形的,水務部門出具《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備案通知書》或《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涉及新建、改建和擴建輸變電設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環境影響批復文書。
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注冊受理通知書》。
接入公共電網的儲能電站,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出具并網接入意見。
涉及其他相關手續,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三)項目竣工后辦理下列手續
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建設工程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并網驗收,由檢測機構出具并網檢測報告,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出具并網驗收意見。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驗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對儲能電站房屋建筑工程依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質量監督機構出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
涉及其他相關手續,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管理
100兆瓦及以上的儲能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應具有工程咨詢單位甲級資信(電力專業),100兆瓦以下的儲能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應具有工程咨詢單位乙級及以上資信(電力專業)。
第十條 開工建設前管理
(一)100兆瓦及以上的儲能電站設計單位應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電力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100兆瓦以下的儲能電站設計單位應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電力行業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
(二)儲能電站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100兆瓦及以上的儲能電站總承包單位應具有施工綜合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100兆瓦以下的儲能電站總承包單位應具有施工綜合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乙級及以上資質。
(三)儲能電站監理單位應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電力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第十一條 建設期間管理
(一)儲能電站主要設備及系統選用須堅持質量第一,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并由檢測認證機構檢驗合格。儲能電站相關設備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需要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儲能電站的電池(單體、模塊和簇)、變流器、電池管理系統等應具有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儲能電站的電池、變流器等主要設備開展到貨抽檢或駐廠監造,確保相關產品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安全性能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并網調度管理
(一)儲能電站的涉網設備及系統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并由檢測機構開展并網檢測,檢測機構應根據不同的項目特點制定合理可行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試驗。
(二)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應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接網程序,明確并網調試和驗收流程,按照接入電網條件和標準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配合開展并網調試及驗收工作。
(三)儲能電站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向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上傳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電流、荷電狀態等運行信息,接入公共電網的應接受電網調度管理,信息傳輸滿足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儲能電站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儲能電站各參建單位進一步落實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儲能電站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北京市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儲能電站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實施。
《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促進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關于明確本市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意見(暫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包含總則、規劃建設、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和附則五個章節,共15條,明晰了儲能電站項目建設前期評估、土地辦理、項目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辦理要求,進一步規范了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引導我市儲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
一)明確范圍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評估、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儲能電站是指由若干個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組成并集中布局的電站,儲能系統由一個或多個儲能裝置組成,可進行電能存儲、轉換及釋放。
(二.)基本要求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儲能電站的建設管理流程。
一是儲能電站建設項目應納入本市新型儲能電站發展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層級相關規劃相銜接。
二是儲能電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開展項目咨詢、設計、施工和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是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北京市關于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文件資料,并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建設項目檔案。
(三)管理程序
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新型儲能電站的統籌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儲能電站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項目建設用地相關要求。土地使用權取得按照國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所有儲能電站項目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供地手續和規劃許可,必須開展消防審查和消防驗收。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儲能電站項目辦理流程,明確了項目可行性評估、項目開工建設前及項目竣工后三個階段需辦理的相關手續。針對項目可行性評估,明確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定期組織相關部門以及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和行業領域專家開展相關工作,對支持建設的項目出具評估意見書,作為備案、審批的支撐依據。
(四)管理要求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管理、開工建設前管理、建設期間管理、并網調度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環節的相關工作要求,包括儲能電站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以及并網調度、安全管理的具體要求。
其中關于建筑工程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為與新標準(待發布)做好銜接,暫定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等4項資質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附件1、附件3和附件4確定本《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相關企業資質要求。
《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
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
為規范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進一步明確儲能電站建設、驗收、并網等程序,促進本市儲能產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相關管理規定,我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形成《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
當前我國儲能電站裝機處于快速增長趨勢,對穩定電網安全運行具有一定支撐作用,由于新型儲能安全技術尚未取得重大突破,電化學儲能設施發生火災或爆炸的問題仍然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按照國家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總體部署,促進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亟需大力發展新型儲能技術。
當前,本市儲能電站建設存在監管部門職責不清晰,審批辦理程序不完整,建設標準較低,智能化監測手段不足等情況。為規范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實現儲能電站建設全流程監督管理,促進儲能產業安全可持續發展,助力本市實現“碳中和”工作目標,遵照市領導的指示精神,依據本市《關于明確本市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意見(暫行)》,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2021年12月,啟動《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編制工作,針對《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編制基本思路,多次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召開研討會,聽取各方意見,儲備編寫資料。
2022年2-3月,形成《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討論稿),在此基礎上,多次組織發改、規自、住建、應急、消防、生態、衛生、水務等部門及市電力公司、水規院等相關單位,著重聚焦各部門工作任務、審批程序等內容進行討論,同步進行修改完善。
2022年4月,形成了《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向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2022年5-7月,結合各方反饋意見,并借鑒其他領域有效經驗做法,將《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拆分為《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兩個辦法,經過與各有關單位多次對接,進一步修改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評估、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包含總則、規劃建設、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和附則五個章節,共15條,明晰了項目建設前期評估、土地辦理、項目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辦理要求,明確所有儲能電站項目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供地手續和規劃許可,必須開展消防審查和消防驗收,進一步規范了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引導本市儲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
(一)總則。共3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
( 二)規劃建設。共3條,明確了規劃建設、建設要求和檔案管理相關要求。
( 三)管理程序。共2條,明確了項目建設用地和辦理流程相關要求,辦理流程包含項目可行性評估、項目開工建設前及項目竣工后三個階段需辦理的相關手續。
( 四)管理要求。共5條,明確了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管理、開工建設前管理、建設期間管理、并網調度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環節的相關工作要求,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以及并網調度、安全管理的具體要求。
(五)附則。共2條,明確由市城市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多部門聯合印發及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