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顯示,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環保部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進行調整,要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本公告,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通知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以改善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為目標,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調控約束作用,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前置要求,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關于發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我部對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予以公告。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本公告,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其中,火電站、熱電站、煉鐵煉鋼、有色冶煉、國家高速公路、汽車、大型主題公園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以改善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為目標,切實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調控約束作用,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前置要求,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依照本公告目錄執行,目錄以外已由我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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